厘清医院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问题 - 服务指南 - 安徽省医师协会
服务指南 > 医学大家谈科普 > 厘清医院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问题

厘清医院劳务派遣用工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11-22 14:43:02来源:管理员 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居民就医需求的快速释放,公立医院的业务量不断增加。但受编制总数限制,绝大多数公立医院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以此解决人力资源短期缺口。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相信公立医院劳务派遣用工都将存在。因此,公立医院必须厘清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机构良性运转。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选择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2012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对劳务派遣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单位为审批制,公立医院如果选择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合作,需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也就是说,公立医院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不能超过员工总数的10%,否则人社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按照每人5000~10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必须符合“三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用工“三性”,公立医院用工时,需要对此格外注意。
明晰三方责权利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公立医院作为用工单位,必须严格参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好、履行好、维护好三方责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职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用工单位禁止性规定:
  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也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在实务中,出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争议时,一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公立医院涉及的相关劳动争议问题,建议以劳务派遣单位处理为主,公立医院处理为辅。因为从法律上讲,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公立医院用工的三种主要形式
  ●事业编制用工
  事业编制,即大家常说的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在公立医院中,大部分医务人员具有事业编制,其部分福利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承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等由医院主要负责。事业编员工虽然和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但人事关系属于当地人社部门。解除聘用合同时,适用法律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时,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用工
  劳动合同用工,是大多数公立医院用工的主要形式。合同制员工的所有开支(包括基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等)全都由医院负责,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是真正的自负盈亏模式。由于合同制员工的收入全都由医院发放,这就决定了医院在用人方面有着更大的选择权和话语权。合同制员工与医院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法律为《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较于事业编员工、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存在天然劣势,一般情况下,其福利待遇、薪资报酬等明显低于其他员工。(来源:健康报)

版权所有:安徽省医师协会 未经许可 禁止非法拷贝或镜象     皖ICP备15004723号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526号


传真:0551-62242131 电话:0551-62242130 邮箱:ahysxh@163.com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8号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区综合楼4楼
技术支持:炎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