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组织管理办法 - 二级机构管理规定 - 安徽省医师协会
规章制度 > 二级机构管理规定 > 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组织管理办法

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1 09:00:00来源:管理员 阅读:

(经2021年6月10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安徽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性质
(一)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是安徽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本专业学科建设,进行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二级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不设立单独账户,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刻制印章。
(二)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名称为“安徽省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或者“安徽省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以下统称“二级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规范名称。
第四条  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任务
(一)组织本专业的医师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安徽省本专业的标准、规范。
(三)监督检查本专业医师的执业情况,实施本专业自律性管理。
(四)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本专业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本专业医师资格。
(五)对本专业的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国内外、专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维护本专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调查并了解本专业的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科发展的建议。
(七)做好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发现、推荐、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
(八)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组织会员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公益活动。
(九)二级机构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十)遵守《安徽省医师协会章程》,服从安徽省医师协会的领导,积极参与安徽省医师协会网站建设,及时将本二级机构的信息上网交流,积极完成省医师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  组建二级机构的条件
(一)按照卫生健康委专科医师分类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分类,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医师队伍,在工作内容定位及重点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成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可成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
(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专科医师群体,有安徽省医师协会注册会员200人以上。
(三)根据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目录(见附件),本着成熟一个成立一个的原则逐步组建。如目录上未列出的,需向安徽省医师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并公示后,方可受理。
第六条  成立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程序
(一)发起人: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须由5名以上(含)本专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为发起人,发起人应分别来自5家以上(含)在本省有影响的医疗机构(三甲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起人所在单位应为安徽省医师协会会员单位,发起人条件应符合第八条第二款。
(二)由发起人联名提出《关于申请成立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报告》,并填写《二级机构成立申请表》(网上公布),说明成立该二级机构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安徽省本专科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有专科医师队伍情况。经安徽省医师协会办公室审定并报会长同意后,提交安徽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成立。
(三)新建二级机构经同意成立后,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小组,在安徽省医师协会的指导下负责二级机构的筹建。首届二级机构的组成,由安徽省医师协会会同筹备小组共同协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委员候选人单位建议名单及委员名额分配方案,由安徽省医师协会审批并备案。
(四)二级机构获得批准成立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召开全体委员大会,特殊情况需报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否则即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五)委员由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荐,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兼职报批手续后产生。推荐程序和名额分配按相关规定由安徽省医师协会负责。委员会产生后,由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二级机构的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
(六)选举完成后,经安徽省医师协会审核通过后发给证书。
第七条  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组织机构和委员会任期
(一)安徽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设置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委员总数根据专科发展状况和本专科会员的实际人数,酌情增加或者减少,一般为51-101人,其中设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最高33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5-10人,常务委员必须是单数,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总和必须是单数,设秘书1-2人。
(二)委员的分布应当兼顾地区、单位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各分支专业的广泛性。同一法人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常务委员不得超过2人。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酌情增加常务委员1名,秘书作为常务委员指标。
(三)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
(四)为确保正、副主任委员有充足的精力抓好工作,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其它专科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原则上主任委员与中华医学会安徽分会、安徽省预防医学会、安徽省口腔医学会、安徽省药学会、安徽省中医学会的现任主任委员不交叉。副主任委员的兼职不超过两个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
(五)根据需要,经新任主任委员推荐和省医师协会批准,可聘请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担任名誉主委或顾问,名誉主委和顾问不享有委员会表决权。
(六)二级机构可设置青年委员会,人数不超过40人(不占二级机构委员名额),设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推选与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青年委员可参与二级机构各项工作,但不享有委员会表决权。
(七)增补委员。根据二级机构工作需要须增补委员时,须报安徽省医师协会同意后,参照第八、九条办理。
(八)二级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疾病或亚专科为名,设置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二级机构委员会讨论确定,并报省医师协会备案。成员可由本二级机构委员或本专业安徽省医师协会会员15-35人组成,连任不超过二届。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组长由该二级机构常务委员会成员兼任,常委中无本专业的由委员兼任。工作委员会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学组每届任期四年,学组换届一般应在本二级机构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新当选成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成员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委员(包括常务委员)、青年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和任期
(一)委员(包括常务委员)条件:
1.安徽省医师协会会员,具有本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2.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卫生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治医师以上(含)职称;常务委员应为副主任医师以上(含)职称。
4.为人正直,关心协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师;
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6.四年内未发生过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执业以来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7.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委员连任不超过3届。卸任委员符合条件者可隔届再任。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1.符合委员条件,为正高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包括20年),现在三甲医院工作,医技精湛、医德高尚。
2.具有一定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热情或经历。
3.新当选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者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正、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连续超过2届。卸任者如符合条件可隔届再任。
5.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不得重复,同一法人单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1人,
(三)青年委员条件和任期:
1.符合第八条第一款1、2、3、4、5、6;
2.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年龄超过45周岁或长期因故不在岗、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其青年委员资格,并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换届改选
(一)二级机构换届工作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二级机构成立或届满,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推荐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等,新当选委员应达四分之一以上。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并获通过后,由省医师协会行文至相关单位、地市医师协会,严格按程序经民主协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兼职报批手续后,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
(三)省医师协会对上报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下届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组成新一届委员会。
(四)新一届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五)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同意,产生专科医师分会秘书,秘书应为委员或青年委员。
(六)二级机构报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省医师协会行文公布并发给证书。
(七)届满后6个月内无故不改选者将通报批评,取消本届主任委员进入下届委员会的资格,由安徽省医师协会组织改选。
(八)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1/2以上选票才能当选。
(九)在有2名以上候选人竞选主任委员时,经省医师协会同意,可以提议主任委员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会中民主竞选,得票多的当选。
(十)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二级机构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通过推荐,推选1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省医师协会批准。
(十一)当选的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青年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委、顾问,由省医师协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委、副主委、委员,由省医师协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中国医师协会委员(理事)推荐,由省医师协会与二级机构协商,民主推荐,在尊重中国医师协会建议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由二级机构议定推荐人选,必要时也可由常委会或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所在单位、分会领导同意后由安徽省医师协会上报。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二级机构委员会议的委员、青年委员,可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二级机构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机构的工作每年要定期书面向省医师协会汇报,协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有关表格和文本样式等请查询安徽省医师协会官方网站(www.ahysxh.com)。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安徽省医师协会 未经许可 禁止非法拷贝或镜象     皖ICP备15004723号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526号


传真:0551-62242131 电话:0551-62242130 邮箱:ahysxh@163.com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218号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区综合楼4楼
技术支持:炎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