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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1-11 15:13:00来源:管理员 阅读:

安徽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AHMDA.
第二条  安徽省医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安徽省医师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安徽省医师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自律性管理,宣传《中国医师宣言》,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行业规范、培训等工作。
(四)积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平安医院”和“评选好医师”等系列活动,构建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创造良好的医师执业环境,为医疗机构和医师排忧解难。
(五)经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对医师的继续教育;
(六)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积极开展医学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九)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十)经有关部门授权对在医疗、预防公卫、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进行表彰、激励。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惩戒;
(十一)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二)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三)承办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安徽省辖区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公卫、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申请注册为本会当然个人会员,其他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图案,会徽图中央是安徽省医师协会英文AnHu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AH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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