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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试行办法——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有“规矩”了

发布时间:2021-08-09 10:56:36来源:管理员 阅读:

    本报讯 (首席记者姚常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以期建立以成本补偿为基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形成机制,规范收费财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捐献器官获取使用的成本构成、获取收费标准制定和器官获取财务管理制度等。
    《办法》明确了捐献器官获取使用的成本构成,为成本测算提供依据和指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等。其中,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样本留存成本、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器官捐献管理成本等。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和器官转运成本等。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捐献者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补贴等成本。间接成本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运行和管理成本。
    在获取收费方面,《办法》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制定全省统一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类型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应当按照器官获取的资源消耗程度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同一类型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供器官与器官段之间的收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另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区内OPO定期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测算周期不超过两年。本省份OPO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时,应当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办法》还强调,移植医院代收费的标准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执行的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不得在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目录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移植医院应将代收的捐献器官获取费用全部纳人本院财务管理,禁止账外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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